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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中央组织

时间:2023-07-03 点击数:

第十九条 社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,由中央委员会召集。
  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。
  全国代表大会的规模及代表产生办法,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。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。

第二十条 社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     (一)讨论并决定本社的工作方针、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;
  (二)听取和审议中央委员会的报告;
  (三)修改社的章程;
  (四)选举中央委员会。

第二十一条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。如全国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,其任期相应改变。
 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,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,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。

第二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全社工作,其职权是:
  (一)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;
  (二)听取和审议中央常务委员会的报告;
  (三)讨论并决定本社的重大问题;
     (四)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、副主席、常务委员,组成中央常务委员会;
  (五)决定召开全国代表大会。

第二十三条 中央委员会设主席一人、副主席若干人,他们同时是中央常务委员会的主席、副主席。

第二十四条 中央委员会设秘书长和若干工作部门。

第二十五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的任期与同届中央委员会相同,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领导全社工作。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会议召集并主持,原则上应每季度举行一次。中央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:

  (一)组织实施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决定;
  (二)召集并主持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;
  (三)讨论并决定本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;
     (四)讨论并决定社中央工作部门的设置及秘书长和其他重要人事任免。

第二十六条 中央委员会主席、副主席组成中央主席会议,在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,主持中央工作。
  中央委员会主席、专职副主席组成主席办公会议,研究、决定需要及时处理的重要问题并主持日常工作。
      中央主席会议和主席办公会议均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召集并主持,也可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委托一位副主席召集并主持。

第二十七条 每届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,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,继续主持社的日常工作,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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